關于《福建省發揮村規民約基層治理作用若干規定(草案)》的說明
——2023年7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宗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委托,現就《福建省發揮村規民約基層治理作用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村規民約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行為規范。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發揮村規民約作用,教育和引導群眾改變陳規陋習、樹立文明新風作出重要指示。發揮好村規民約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推進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舉措。實踐中,村規民約存在內容和制定程序不夠規范、在基層治理中作用發揮不足等問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僅對此作了原則規定,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細化規范。為此,省人大常委會將該規定列入今年立法計劃,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和立法專班起草模式,由常委會檀云坤副主任牽頭,社會委、法工委、農業農村工委共同起草。
在起草過程中,立法專班結合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要求,深學細悟,扎實開展調查研究論證。檀云坤副主任帶隊走訪省民政廳,赴福州、寧德開展調研;立法專班分赴莆田、南平開展調研,先后召開三場有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省直有關部門以及基層村兩委代表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征求部分立法基地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意見,并在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7月中旬,法制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分別召開全體會議,決定聯合提出議案,將規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F將規定草案主要內容報告如下:
一、規范村規民約內容
內容合法正向是村規民約發揮作用的重要前提。鑒于村規民約屬于村民自治的行為規范,基層各村情況差異大,如內容統一、格式固定則易流于形式、缺乏針對性。為此,規定草案尊重村民自治,立足實際,注重實效,兼顧規范性與靈活性,對村規民約內容作出原則要求:一是制定原則上,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立足本村實際,突出本村特點,促進鄉村振興(第一條);二是價值目標上,要求弘揚公序良俗,抵制封建迷信和陳規陋習(第二條、第三條);三是合法性上,明確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二、規范制定程序
程序規范是村規民約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規定草案在上位法基礎上,細化完善村規民約的制定程序:一是增強制定過程的民主性與適應性,規定制定村規民約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和組織協商,并根據時勢變化適時修訂(第五條);二是規范備案糾錯程序,明確村規民約的備案主體與時限,細化糾錯程序(第六條);三是建立健全村規民約公開、宣傳、獎懲和監督機制,推動村規民約發揮實效(第七條)。
三、明確政府職責
強化政府指導、督促和檢查職能,是村規民約發揮作用的重要抓手。規定草案根據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立足基層實踐需求明確職責: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作為評估基層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村規民約制定或者修訂工作的督促指導;二是民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指導檢查,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村規民約納入鄉村治理內容,培育文明鄉風;三是為了與機構改革相銜接、預留空間,規定主管部門的職責因機構改革調整變動的,由劃入職責的部門承擔(第八條)。
規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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